教文(評)094-005號

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一月十四日

January 14,2005

請儘速通過「國家運動訓練中心設置條例草案」

教育文化組助理研究員 陳思先

    隨著立法院的休議,許多法案因為來不及通過與「屆期不連續」原則的關係,又退回到了原點,須待下一屆立法院開議,再重新遵循程序送審。其中,負責國家運動選手培訓業務的專責機關─「國家運動選手訓練中心」便因此而維持其「黑機關」的身分,不但機關運作沒有法律基礎,其經費預算更是規避了民主正當程序的監督,對提升國家體育競爭力而言,無異是一大損害。

我國運動訓練中心成立於民國65年11月,原名為「左營運動訓練中心」,由行政院體育委員會委託中華民國體育總會代管;民國89年雪梨奧運會結束後,為落實「選、訓、賽、輔」業務合一政策,成立臨時性的「國家運動選手培訓中心」,由政府直接管理。然而,遲至今日,該機關雖隸屬於行政部門,卻沒有正式的組織條例,而母法行政院體育委員會組織條例第17條所明定的:「本會因業務需要,得設運動訓練機構;其組織另以法律定之。」形同虛設,無法落實。

而正因為該專責組織的運作缺乏法理依據,所以我國投注於運動訓練的經費相較於其他先進國家而言,可謂差距甚遠。民國93年,我國「國家運動選手訓練中心」經費約新台幣2.88億元,這已經是我國歷年來經費最高的數額,但若將之與美國、澳大利亞、韓國以及日本相比,卻只是九牛一毛。美國國家級運動訓練中心的經費一年約新台幣51.45億元、澳大利亞約新台幣20億元、韓國約新台幣5.425億元、日本約新台幣5億元,平均為我國的9.8倍。顯見我國政府對運動培訓經費的挹注,仍太過保守、消極,而專責組織無法合法化,致無獨立的預算編列基礎,使得國家級運動選手的訓練陷入陰霾。

「輔導運動選手培訓,強化運動訓練品質」已經連續多年成為行政院體育委員會的施政目標,但現在已經淪為口號,沒有實質上的意義。況且行政院又已經通過裁併體育委員會的決議,預計於民國95年1月1日將併入教育部,屆時倘「國家運動訓練中心設置條例草案」仍未通過,將無獨立運轉之國家體育機關。然而,國際級運動賽事仍然持續進行,我國實不應輕視運動員培訓的重要性。為達成北京奧運七金及晉升體育強國之目標,請儘速通過「國家運動訓練中心設置條例草案」,以整合國家運動訓練資源,提升我國國際運動競爭力。

(本文曾刊登於94.1.7中央日報全民論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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