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政(研)094-007號

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五月三日

May  03,2005

「國民大會歷次修憲成果」之分析

內政組副研究員  陳華昇

中華民國憲法是我國安定與進步的基礎,台灣在憲政體制的穩定環境下發展,才能開創出今日的民主成就和經濟繁榮。

雖然如此,我國憲政道路其實至為崎嶇:自行憲以來,國家即長時期陷於分裂的狀態,而進入動員戡亂的階段,歷時四十餘年。而後,為因應外在環境的重大變化,我國在朝野政黨合作之下,先後進行了六次修憲。在憲法本文不變的情況下,透過增修條文就「合理調整國會結構、省市長民選、總統直選、確立雙首長制、推動精省,到國大虛級化與建立單一國會」等重大議題進行改革。經由六次修憲所進行的改革,中華民國憲法已經更能適應自由地區的國家發展需要,並奠定了台灣地區政治民主化的成功基礎,也進一步落實了對人民自由權利的保障。

從民國八十年迄今,國民大會所完成的六次修憲,除民國八十八年的第五次修憲,因程序瑕疵原因致未能生效外,其餘各次修憲的成果,均能符合我國國家發展需要及民眾高度期望,不僅貫徹政治民主化,實現主權在民的理想,開啟政黨政治新局,並能肆應時代潮流與環境變遷,落實人民權利保障,規範兩岸關係等,對於促進國家憲政發展、民主政治和人民福祉,實具有重大之貢獻。

有關民國80年以來,歷年修憲內容及成果如下:

 

壹、民國80年第1屆國大第2次臨時會第1次修憲

 

民國80年第1屆國大第2次臨時會,進行第1次修憲,於民國80年4月22日通過憲法增修條文10條。第一次修憲係以規範程序性的議題為修憲目標,其目的在為第二階段實質修憲作準備。其主要內涵如下:

(一)確認兩岸分裂分治之事實,區隔台澎金馬自由地區與大陸地區;並為重視兩案關係之發展,明訂自由地區與大陸地區間人民權利義務關係及其他事務之處理,得以法律為特別之規定,賦予「兩岸人民關係條例」之法源依據。

(二)重新訂定總統緊急命令權之行使規範,以因應台海情勢。

(三)提供第二屆中央民意代表產生的法源依據。

(四)廢止動員戡亂時期臨時條款,並就因臨時條款廢止後,對國家安全會議及人事行政局等原屬動員戡亂機構,作過渡性之安排。

 

貳、民國81年5月27日第2屆國大第1次臨時會第2次修憲

民國81年5月27日第2屆國大第1次臨時會進行第2次修憲,增訂憲法增修條文10條。第二次修憲規定總統、省市長直選,重新定位及調整國民大會與司法、考試、監察三院之職權,實現憲法主權在民之理想。其主要內涵如下:

(一)   調整國民大會職權。

(二)   明定總統、 副總統由中華民國自由地區全體人民選舉之原則,及其任期由六年改為四年。

(三)   司法院大法官增設憲法法庭。

(四)   調整考試院職權,重新定位監察院為國家最高監察機關。

(五)    明訂直轄市市長及台灣省省長,改由人民直接選舉。

(六)   於基本國策中增列保障殘障者與原住民族(山胞)權益之規定。

 

參、民國83年7月28日第2屆國大第4次臨時會第3次修憲

民國83年7月28日第2屆國大第4次臨時會進行第3次修憲,修正憲法增修條文10條,明確規定總統直選、縮限行政院院長之副署權,並為原住民族正名。其主要內涵如下:

(一)   明定總統選舉產生方式,改由中華民國自由地區全體人民直接選舉之,自中華民國85年第9任總統、 副總統選舉實施。

(二)   縮限行政院院長的副署權。

(三)   將「山胞」正名為「原住民」。

 

肆、民國86年7月18日第3屆國大第2次會議第4次修憲

民國86年7月18日第3屆國大第2次會議進行第4次修憲,修正憲法增修條文11條,確立中央政府體制採雙首長制,進行精省工程,並進行司法院改革。其主要內涵如下:

(一)   取消立法院之閣揆同意權:總統任命行政院院長,無須經立 法院同意。

(二)   賦予立院倒閣權與總統被動解散國會權:立立法院得對行政院長提出不信任案;總統經諮詢立法院院長後,得宣告解散立法院。

(三)   司法院院長、副院長改由大法官兼任。

(四)   精簡省級政府組織。

 

伍、民國88年9月4日第3屆國民大會第4次會議第5次修憲

民國88年9月4日第3屆國民大會第4次會議進行第5次修憲,修正憲法增修條文11條,通過國代延任案等條文。其主要內涵如下:

(一)   國民大會代表產生方式,改為第4屆代表300人,依立法委員選舉各政黨所推薦及獨立參選之候選人得 票數之比例分配名額,

(二)   國代與立委任期延長至91年6月30日;立委任期改為4年。

惟本次修憲因涉「國代自肥」,且引發輿論批評,當年(88年)連戰先生於國民黨中常會率先發言反對本次修憲內容,直指國代自行延任,等於「憲法之破毀」,而要求責成國民黨立院黨團作成立院決議,將本次修憲案送請大法官會議解釋。而由大法官會議作成「釋字第四九九號解釋」,明確指出第三屆國民大會88年9月4日通過的延長任期及下屆國代依附立法委員選舉產生的政黨比例制修憲條文,議事程序有明顯重大瑕疵,實質內容違反制憲精神的本質,自解釋公布之日起失效。
 

陸、89年4月24日第3屆國大第5次會議進行第6次修憲

89年4月24日第3屆國大第5次會議,進行第6次修憲,修正憲法增修條文11條,改革國會結構,將國民大會虛級化,朝國會一院制的方向發展。其主要內涵如下:

(一)   國大虛級化,國大相關職權之提案發動權,改由立法院行使。立法院提案後,始由政黨比例代表制選出300名任務型國代複決之 。

(二)   取消大法官享有終身職待遇。

過去,中國國民黨全力推動憲政改革大業,在國會全面改選、落實主權在民、推動台灣民主化、反對國大延任案等方面,為中華民國憲政發展而努力。這些憲政改革的成果,促進了中華民國憲法的成長與進步,確保了國家主權獨立,維護台灣的主體性,展現出憲政的生命力和國家的新希望。在憲法的穩定秩序下,台灣開創了舉世讚譽的經濟繁榮和民主政治的成就,更讓國家成長茁壯,可以因應世局的變化與外部的壓力。因此,回顧這一段修憲歷程,其政治改革重大成就仍值得國人高度肯定。如今,我國即將由任務型國大複決去年(93年)立院所提出的「國會改革」、「公投入憲」之憲法修正案,相信在此第七次修憲完成後,我國必能民主憲政必能邁向新的發展,實現優質國會、主權在民的目標。

 

台北市杭州南路一段16號
16HangChowSouthRoad,Sec1,Taipei100,Taiwan,R.O.C.
Tel:886-2-2343-3399
Fax:886-2-2343-3357
Email:npf@npf.org.tw

回上一頁


Copyright(C)2000NationalPolicyFoundation.Allrights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