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研)091-002號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一月二十三日

January 23,2002

婚姻暴力施暴者處預理論及模式探討

社會安全組研究助理 林慧芬

壹、 前言

民國八十七年我國通過家庭暴力防治法,明訂家暴案建司法、醫療、警政與社工等體系之合作模式,但目前家暴受害人及加害人之社工處預實施仍處於摸索階段,尤其針對施暴者之積極作為,包括提供專業介入等治療輔導尚未建立完整方案(內政部,2000);此外,經檢視國內相關碩博士論文研究,發現婚暴受害者處遇為多(宋賢儀,1997;陳婷蕙,1997;許維倫,1997;陳源明,1998;黃一秀,2000)、婚暴加害人研究少(且非以社工角度而為新聞研究所之訪談導向)(鄧純芳,2000)。

為探討婚姻暴力施暴者施暴成因,在理論部分本文試圖彙集相關理論及研究探討施暴者施暴社會文化、個人、家庭與其他層面所詮釋之暴力原因與介入策略;同時就實務面檢視國外值得引用及參採之處遇模式,經檢索美國法務部評估報告及目前美加地區相關處預治療之論文與實證研究,發現於美國地區推展較普遍之處遇治療首推以女性主義為理論基礎的教育課程與認知行為理論為基礎之「杜魯司模式」(Duluth Model)、「EMERGE方案」與AMEND方案號稱三大模式,加上少部分推展以童年受虐之成年施暴犯之依附理論治療技術的「Compassion Workshop」,其中Duluth Model及AMEND方案,已有部分實證在「減少家暴施暴者再犯率(多為男性)」較低及「婦女品質滿意度」較高之成效評估,認為處預具顯著性,值得國內引用。

貳、理論分析、干預模式及實施成效

一、理論探討

  家庭暴力詮釋的理論觀點包括精神分析模式、生態模式、父權制模式、社會情境與學習模式、資源模式、社會交換、衝突理論、女性主義觀點、形象互動論等理論(J.Sprey,1969;Thomas&Wilcox1987; Carden,1994;Humm,1995;Kerry Healey & Chris O’sullivan ,1998;彭淑華,1998;葉肅柯,2001);其中Kerry Healey & Chris O’sulliva則針對家庭暴力加害人干預理論,就實務運用上區分為三大面向(three theoretical approaches),包括「社會及文化理論層面」(Social and cultural theories)、「家庭為基礎之理論層面」(Family-based theories)及「個人為基礎之理論層面」(Individual-based theories),在不同理論的暴力起源詮釋下,衍生的處預策略下:

社會及文化層面(Society and culture)

理論面向:著重在家庭暴力之社會結構,檢視父權制度(patriarchy)、文化價值等所合法化對男性優越及主控權因素。

處預策略:主要為以女性主義觀點,重視社會與文化因素下之女性經驗,對家庭暴力加害人之干預處遇強調透過教育(education)及技巧重建(skill-building) 加強加害人再社會化(resocialize batterers)以建立平權的親密關係。長期干預則應經由國家政策及法律機制就父權社會不平等關係上於加以改善。

家庭為基礎理論面向(The family):

理論面向:個人因素關注家庭結構與家庭互動因素導致之家庭暴力行為。

處預策略:以「家庭系統干預」(Family systems intervention)強調溝通模式之建立,「形象互動」論之觀點,則提出婚姻關係與家庭互動模式之修正及再詮釋。運用如夫妻諮詢、家庭諮商等短期干預模式。

個人為基礎理論面向(The individual):

理論面向:著重加害人的心理問題(psychological problems),如人格異常、受虐童年經驗或生理特質;包括精神分析治療、認知行為、社會情境學習及依附理論(attachment abuse)等。

處預策略:精神分析模式認為,家庭暴力之起源於施暴者個人之心理、情緒與精神疾病特質或藥癮及酒癮等相關。防治策略即在保持家庭成員身心健康與防止酒精與及藥物濫用(彭淑華,1998:56-57;葉肅柯,2001:298),社會情境與學習模式之觀點則提出暴力源自個人社會化歷程之影響,長期處於家庭壓力包括經濟匱乏、家人長期臥病或童年受虐者成年後複製家庭暴力行為,其防制策略為透過矯治個人偏差態度、認知與行為修正,經由再學習重塑行為。

其他理論面向

理論面向:包括生態模式及資源模式(葉肅柯,2001)

處預技巧:生態理論強調人與環境間之互動,強調就加害人之生活模式(life model)變遷及調適狀況,其干預策略應就案主環境與文化脈絡中決定適當干預策略,尋求充權之解決方案。以社工處遇家庭生態不協調、家庭生活事件產生壓力及缺乏社會支持問題,並建立社會支持網絡。後者則著重於家庭暴力與家庭資源多寡之相關性,具有社會資源不足者如如經濟收入不足、人際關係等支持網絡薄弱者易成為較脆弱人口群而訴諸家庭暴力解決問題與壓力。

以下即彙整家庭暴力理論觀點、加害人暴力解釋、干預策略及關研究如如下表。

表一:家庭暴力理論觀點、加害人暴力解釋、研究分析與干預策略

分類

理論觀點

內容概述

暴力解釋

干預策略

干預研究

社 會 及 文化理 論 面向

 

父權制模式 (Patriarchic model)

父權家庭結構與資本主義勞動市場結合,使男人擁有較多權力資源,家庭由男性宰制

暴力源於強調男尊女卑的社會價值,姑息男性施暴

制度面落實兩性平權,強調由父權走向兩性平權

___

女性主義觀點Feminist Theory(Humm,1995)

女性自覺來自其自我認知與自身經驗,包括女性被壓迫之結構因素與體認女性壓迫經驗。

父權社會結構將增強男女不平權合法化,致暴力父權、國家父權與文化父權之複雜結構

行動策略不應只再受暴對象處境關切,而在喚起女性意識與兩性平權觀念

Healey,1998強調社會文化因素,發展出女性主義模式,強調家暴為社會文化之長期縱容,處預給施暴者教育而非治療,對行為負責,對兩性之尊重

社會交換論/社會控制模式 (Thomas&Wilcox1987;Ney1978,1979)

人透過尋求最大獎賞與最少代價,決定行動結果。在有些文化中暴力帶來讚許,男性表現較具攻擊性或暴力行為時,團體中評價較高,被認為是真正男人。使施暴者認為在家中施暴可獲得較高地位。

家庭暴力為行為報償與付出間的權衡,家庭暴力行為報償為情緒發洩,、代價為對方之反擊或喪失自尊。

___

增加付出代價與報償間行為的理性選擇

衝突理論(J.Sprey,1969)

家庭是有衝突的系統,家庭生活階層化的合法性與權力不同,允許家中中具較高權力者對待權力較少者。

衝突為普遍存在,家庭中暴力因家庭內清密環境動態過程的衝突與緊張加庭外挫折回應

兩性關係下婚姻暴力,定義「權力與控制」不平等關係,包括使用武力、脅迫、經濟控制與男人特權等議題

改變男性主宰、女性屈從的社會脈絡,打破兩性不平等社會結構

家庭 理論面向

形象互動論 Sybolic-Inter actionism(Thomas&Wilcox1987)

家庭事件的定義為一家庭之價值系統和對其事件的解釋之反應

每個人以自己的定義強加他人身上,家暴為社會定義的問題,是社會實體之一環

___

家庭成員應努力創造確定互動模式,增適合和變遷中的需求

個人理論面向

精神分析模式(psychiatric model)

強調個體之病理特質如精神或心理異常導致

暴力源於施暴者易於常人的人格特質,如精神異常、酒精與藥癮之濫用

Easton,Swan&Sinha(1999)以150位戒除藥癮患者調查,其中SAFV+(有家庭暴力歷史)者顯著較SAFV-患者增加人際困擾、精神症狀及憂鬱治療之需求

克服藥、酒癮,促進成員健全身心狀況

依附理論(attachment theory) (Bowlby1980,1984)

強調密切互動產生之關係,如何與重要的人,形成中依附及連結性連結

個人透過依附關係如強有力且健康,反之則會充滿矛盾與焦慮;基於早期童年受虐經驗包括輕視、被貶抑、被拒絕、被指責、不被愛與無力感等,轉為憤怒之痛苦情緒,成年後即以暴力處理婚姻關係。

Hotaling&Sugarman(1986)施虐者經歷暴力童年,可能於學校適應有問題,長大後職業地位較低,易成經濟弱勢。可能具較家暴危險性

強調對施暴者認知及行為改善,引進HEALS認知重建技術以復原 (Healey,1998)

社會情境與學習模式 social learning theory (Bandura,1973;Bandura,1973&Walters,1963)

我們學習到所有社會行為,為觀察到的經由「增強」作用對行為部分作修正,人具理性思考的

暴力源於父權社會下社會化過程中的角色期待,受虐兒容易形成「代間傳遞」效應與暴力循環

Kaufman&Zigler(1987,1993)突破家暴循環家庭有較緊密之社會支持,代間轉移說法過份簡化

強調再學習以改變個人特質,重再社會化之學習過程。

其他理論面向

生態模式 Ecological theoty /life model(Germsin&Gitterman)

個體處於其環境中,會隨環境便變動而調適(adaptaion)

暴力源於容許對家庭成員施暴的文化及社區中缺乏支持的家庭

Cooper&Ball(1987)生態模式強調各體系間連結,所提居間體系概念,有助注意施暴家庭可能有「社會孤立」與缺乏「社會支持網絡」

克服家庭生活壓力增進社會支持

資源模式

資源缺乏(如社經地位、人際關係)為因應問題脆弱之群體

家庭暴力與所擁有的資源有關係,擁有較多個人、社會或經濟資源者較不需以暴力解決困境

___

提升個人教育、收入、社會地位及人際關係,減少以暴力維持強勢地位

資料自行整理自:

葉肅柏(2000)。家庭暴力理論觀點與防治策略,社區發展季刊,94期,292-304。

Alan Kemp(1999)。家庭暴力 (Abuse in family-an introduction)(彭淑華等譯)。台北市:洪葉。(原著 1997出版 )

Healey, K.,Smith,C.,& O’Sullivan ,C.(1998). Batterer intervention: Program approaches and criminal justices strategies. Washington D.C.: National Institute of Justices

 二、處遇模式檢視

上列社會及文化、家庭及個人等不同層面理論基礎之歸納,可以發現不同理論對家庭暴力施暴原因解釋不同,衍生之處預治療亦有所不同;以美國實施家庭暴力犯處遇治療最早從1970年代前期才開始,當時之女性運動者認為單單提供受虐婦女保護難以解決問題,受害婦女可能返回家中繼續受虐,或者離開受虐家庭後,施暴者仍會找到她繼續施虐(Healey, K.,Smith,C.,& O’Sullivan,C.,1998 ),以美國司法部1998的研究報告指出,家庭暴力施暴者具有各之差異,如以「一體適用」方式(one-size-fit-all)處預實施上將形成疏漏,因此在處預模式上有整合之趨勢。

依據「社會及文化原因論」所主張針對家暴者進行「女性主義干預模式」(feminist model),強調家庭暴力之原因源自社會及文化中長期縱容男性對伴侶之暴力行為,處預上應施以教育課程,透過教育方式使其體會社會文化的影響,促進兩性平權之尊重,同時增進其對自己的行為負責。

「個人原因論」提出的「心理治療模式」針對施暴者之心理問題,如人格異常、幼年受虐經驗等,經由心理治療方式加以改善透過認知行為治療(coginitive-behavioral model)治療歷程,改善施暴者對暴力認知,同時增加自我肯定訓練與社交訓練及依附理論(attachment model)治療技術,改變施暴者源自早期兒童虐待如被輕視、被貶抑、被拒絕、被指責、不被愛與無力感等,慣常以憤怒來避免羞辱與苦惱的痛苦情緒,經由重建技術使其面對主創傷而有效情緒管理,修正對伴侶之同理取代憤怒形成之毆妻行為(林明傑,2000)為較常被綜融使用的介入型態。

至於家庭原因論強調以「家族治療」或「婚姻諮詢」方式,促進家庭成員間的溝通技巧經由婚姻治療、家族治療等短期干預改善來自失功能的家庭互動、結構與溝通所造成家庭暴力,在美國由於無法達成刑事司法中被害人緊急介入、迅速保護原則,目前有二十州明令禁止作為主要治療,但不禁止作為次要治療(Healey, K.,Smith,C.,& O’Sullivan,C.,1998 ),據此本文論述上,有關此一處預方式將著墨較少。

Healey, K.,Smith,C.,& O’Sullivan,C.曾經指出的美國目前三大實施方案,包括女性主義、認知行為治療發展出的「杜魯司模式」(Duluth Model)、「EMERGE方案」(Massachusetts State)與AMEND方案(Colorado State),此外本文加入與由依附理論衍生之「Compassion Workshop」,分別說明干預內容與實施方式,模式評析。

(一)Duluth 模式

1980年間在美國發生一件殘暴的婚暴事件後,經明尼蘇達州杜魯司社區公開支持並實施杜魯司家暴介入模式(Domestic Abuse Intervention Projet, DAIP)即開始了處理婚暴問題之努力,為發展初期最常被運用的(Pence & Paymar,1993)。此模式強調(1)資源整合、迅速處理:包括社工、警察及司法系統之迅速處理使施暴者節制(2)施暴者心理課程:使其瞭解家庭中病態權力與控制(power and control),並示範平等與非暴力行為(equality and nonviolenc),其實施技巧及步驟詳如表三及附錄圖一「權力控制輪」與圖二「平等與非暴力輪」。

實施歷程:透過二十六週的心理教育課程,每週一次,分八個子題(無暴力、無威脅、尊重、信任支持、誠實負責、對性之尊重、建立伴侶關係、協調暨公平)。在團體諮商師集社工引導與互動中使案主學會健康兩性互動。

評估:該模式之缺點在以「心理教育課程」為主,難以改善高危險之長期施虐犯。

(二)EMERGE方案

該模式認為單以心理教育課程無法解決問題,應加強「認知行為療法」同時也加強施暴者對其行為負責。

實施歷程:在四十週的課程中分兩階段,前八週為教育模式:包括認識家庭暴力、心理虐待、性虐待、經濟虐待及正面與負面的心理對話等,後三十六週為第二階段,持續進行的開放團體,進行每週二小的團體輔導,每週團體終了以心得分享及行為目標分享。

治療內容:(1)強調面質及激勵案主對行為負責;(2)敘述事情源由,團體成員腦力激盪,討論處理及當事人評估可行性;(3)就可行方案進行角色扮演,團體結束前提出未來一週之目標;(4)案主扮演受虐者角色進行同理心角色扮演與團體回饋;(5)治療師電話追蹤與提供諮詢(6)鼓勵提出個人行為目標,並由團體動力提出行為建議

評估:以角色扮演及內在對話方式,加強認知行為修正,同時經由團體動力提供解決策略,亦相當尊重案主自決。

(三)AMEND方案

由科羅拉多丹佛市開始AMEND方案婚暴施暴者干預方案,強調認知與衝突情進之處理與放鬆,並練習健康回應。

實施歷程:為期三十八週,團體歷程分為四階段,第一階段(初階危機團體)前十二至十八週為教育及面質,使對行為負責,第二階段(進階團體)毆妻犯理解其病態合理化過程,及可能改善方式,治療師除持續追縱改善進度與狀況,並接受諮詢,提供溫暖支持與解決衝突與肌肉放鬆技巧,第三階段成立自助與支持團體,自組自助團體體,練習健康溝通與日後預防方式,第四階段、從事社區服務工作,進行反家庭暴力推廣活動或協助團體之進行。

(四)認知行為訓練法

實施歷程:施虐男性團體治療技巧為:自我觀察、暫停、認知重組織、放鬆訓練、技巧整合,強調對個人進行二至四小時再以十二單元團體治療,技巧包括教導、範例及意外驚訝

評估:除去敵對與不相關狀況,增加肯定與去除暴力的想法,短期介入實施時間短成效為能追蹤。

(五)Compassion Workshop

在Maryland 之Baltimore市實施的Compassion Workshop,強調依附理論治療技巧(attachment model)治療技術,改變施暴者源自早期兒童虐待如被輕視、被貶抑、被拒絕、被指責、不被愛與無力感等,慣常以憤怒來避免羞辱與苦惱的痛苦情緒,經由重建技術使其面對主創傷(Core hurts)而有效情緒管理,修正對伴侶之同理取代憤怒形成之毆妻行為。

實施歷程:引用HEALS(Healing(修復)、Explain to yourself(對自己解釋),Apply self-compassion(自我同情),Love youself(愛自己), Slove(問題解決)等方式),療程為分十二週,前六週為家庭作業敘述自己的經驗,個案此階段需簽署同意書,同意不提敏感話題,教導憤怒情境暫離(time-out)。課程中強調內在情緒管理(控制他人非解決自我情緒需求之良策)、激力及自尊(empowerment &self-esteem)。後六週則運用所學展現於親密關係與人際關係上。

評估:據Stosny之研究,本方案採女性主義之權力控制模式方案,研究追蹤五一年內被害者訪談,87%一年內無暴力行為,71% 無言語攻擊,再犯率低。

表二 干預模式之理論基礎、實施技巧及評析

模式

認知行為訓練法

課程中強調內在情緒管理。

EMERGE方案

AMEND方案

Compassion Workshop

理論基礎

經由「認知行為修正法」,強調男性角色之再社會化(male sex-role socialization)歷程

採「女性主義路線」,並強調於整合資源。提出Duluth家暴介入方案(Domestic Abuse Intervention Projet,DAIP),

強調以「女性主義」之「心理教育課程」加上「認知行為療法」

以進行「認知行為改變」運用團體動力過程

「依附理論」運用情緒管理等治療技巧

實施特色

經由認知與行為改變

A社工、警察及司法之迅速介入 B處預上強調施暴者之心理教育,教導其瞭解並確認在家庭病態、權力控制(power and control)並示範如何才是平等與非暴力

增進行為管理教導,亦不忽略施暴者應對行為負責

強調認知與衝突情進之處理與放鬆,並練習健康回應

處理婚姻暴力加害人用憤怒以避免羞辱或苦惱之痛苦情緒的暴力根源,強調內在情緒管理。

實施技巧

施虐男性團體治療技巧為:自我觀察、暫停、認知重組織、放鬆訓練、技巧整合,強調對個人做二至四小時個評估,再以十二單元團體治療,技巧包括教導、範例及意外驚訝

A二十六週的心理教育課程,每週一次,分八個子題(無暴力、無威脅、尊重、信任支持、誠實負責、對性之尊重、建立伴侶關係、協調暨公平)。 B前一段課程前先放映錄影帶討論權力與控制下的男性行為,在討論其想法與解決。並指定家庭作業提出對伴侶言行說明。

A四十週的課程,分兩階段,前八週為教育模式:(何謂家暴、心理虐待、性虐待、經濟虐待及正面與負面的心理對話)後三十六週為第二階段,持續進行的開放團體,進行每週二小時的團體輔導,每週團體終了以心得分享及行為目標分享。 B強調面質接受責任、瞭解經過團員腦力激盪、確認可行方案並角色扮演、追蹤瞭解個別行為目標

為期三十六週,分為四階段,第一階段(初階危機團體)前十二至十八週為教育及面質,使對行為負責,第二階段(進階團體)歐妻犯理解合理化過程,及可能改善方式,治療師應提估溫暖支持與解決衝突與肌肉放鬆技巧,第三階段自助與支持團體,自組自助田體,練習健康溝通與日後預防方式,第四階段參與社區服務或回饋協助團體治療方案

治療分十二週,所經驗之被輕視、拒絕或指摘不被愛及無力感,透過以HEALS(Healing,Explain to yourself,Apply self-compassion,Love youself, Slove)在憤怒升起前平復前六週為家庭作業敘述自己的經驗,個案此階段需簽署同意書,同意不提敏感話題,教導憤怒情境暫離(time-out) 。課程中強調內在情緒管理。後六週則運用所學。

優缺點

優點: 除去敵對與不相關狀況,增加肯定與去除暴力的想法 缺點: 實施期程較短成效難未能持續

優點: 在團體諮商師與社工引導與互動中使案主學會健康兩性互動。 缺點: 以心理教育課程為主,難以改善高危險長期施虐犯、過份強調女性主義加害人之責任與在教育模式,但可能忽略不同心理病理根源,導致療效低落與高再犯率群

優點: 1結合教育課程與認知行為療法之策略 2透過內在對話與角色扮演有助認知與行為改變 3提供案主自主權 缺點:相較於其他方案時間較長

優點: 1.經由團體動力提供認知改變 2.學習放鬆技巧3.透過自助團體增強後續正向行為 缺點: 1.高無險長期或長期施虐犯需一至五年之治療2.一般參與至前二階段極可能不再繼續參加後二階段

優點: 依據Stosny之研究,本方案比較採女性主義之權力控制模式方案,研究追蹤五一年內被害者訪談,87%一年內無暴力行為,71% 無言語攻擊。 缺點:實施時療程太短、將同性戀施暴置於同一團體之爭議

資整整理自

Healey, K.,Smith,C.,& O’Sullivan,C.(1998). Batterer intervention:Program approaches and criminal justices strategies. Washington D.C.: National

Alan Kemp(1999)。家庭暴力 (Abuse in family-an introduction)(彭淑華等譯)。台北市:洪葉。(原著 1997出版 )

林明傑(2000)。美加婚姻暴力之治療方案與技術暨其危險評估之探討。內政部婚姻暴力犯治療輔導模式研討會會議資料。

周月清(1995)婚姻暴力,理論分析與社會工作處置。台北市:巨流

三、實施成效評估

為尋求處理本報告案例婚姻暴力施暴者處預治療之最適模式,綜合前文,歸納目前美國針對婚姻暴力施暴者處預方式,可以發現以女性主義為主之教育課程並結合經由團體動力之認知行為法改變婚姻暴力施暴行為最為普及。

由於我國目前針對婚姻暴力施暴者處預治療仍屬摸索階段,因此以下將繼續探討,婚姻暴力加害人施以處預其療效是否有效減低再犯率?其次,他山之石、可以供錯,如以美國現行「杜魯司模式」(Duluth Model)、「EMERGE方案」(Massachusetts State)與AMEND方案(Colorado State)及「Compassion Workshop」,經過實證評估處遇治療成效如下:

1. 依據Davis & Taylor(1999)針對美國及加拿大的三十一篇研究整理與分析,毆妻犯之再犯率確實會因治療方案而減低再犯率,此外,透過五篇實驗設計與准、實驗設計研究進行後設分析(Meta-analysis),發現其平均療效(effect size)為0.416及 0.412。

2. Gondolf(1996、1997a)以Denver之AMEND九個月方案與Pittsburg、Dallas、Houston所採用的Duluth及性別為基礎之認知行為混合模式,比較審判前三個月、判決後三個月及判決後五個月,發現方案實施對停止暴力與改善受暴婦女之生活品質有關連,但三個月及五個月之方案成效無顯著差異。同時也發現,案主心理及藥酒癮指數最低者、參與參與治療方案最多者及接受額外服務者,對止暴力與改善受暴婦女之生活品質關係最為顯著。

3. Gondolf(2000)在Duluth Model、EMERGE方案、AMEND方案Compassion Workshop,進行三十個月的追蹤,發現接受Denver之AMEND方案婚姻暴力施暴者再犯嚴重暴行之再犯率,顯著低於其他三個方案,但整體施暴情形則無顯著差異。

4. Dutton(1995a)在十六週的治療團體研究指出就37位完成療程且約有84%未再犯,較贊成以認知行為療法(以憤怒管理為目標),同時提出女性主義模式忽略昏暴犯可能面臨之生活與經濟無力感問題及夫妻治療處預忽略受暴婦女在家庭受身心威脅之事實。

參、 我國運用婚姻暴力施暴者社會工作處遇限制與困境

(1)非志願性案主之處預與社會工作父權價值之衝突問題:

婚姻暴力加害人在社會工作之案主質歸屬為來自外在壓力下與社工員接觸,稱為非志願性案主(Compton&Galaway,1996:19-20引自周月清,2001)。其中涉及到社會工作倫理中「尊重案主自決」價值議題,因此,如何掌握期間法律要求與涉、案主自決與社工對父權意識知認知陷阱與價值混淆問題,亦為處預上的困境。因此,社會工作處預過程必須注意以下技巧與原則(周月清,2001),包括對法律制裁之非志願案主,確認法律不可協商或改變之部分(如每次接受輔導時間與頻率),工作者檢視對非自願性案主所犯過錯之感覺(社工員需檢視自身對案主行為之接受度與準備如何面對)。

(2) 目前國內尚未能發展社會工作、心理治療、諮商輔導團隊針對家暴加害人等非志願性案主之完整處遇模式與資源體系:

針對家庭暴力加害人社工處預由於仍於摸索及探討階段,除參酌國外之實施模式,如何結合精神病理治療、社會工作、心理治療、諮商輔導團隊乃至司法、警政、社政、衛政及教育發展亦需考量我國特有的社會文化,以建構整合性、多元內涵以建立更周延、符本土化需求之理論架構與處預模式是一大挑戰與努力方向。

參考文獻:

1. 宋賢儀(1997)。受虐婦女與非正式社會支持系統互動經驗之探討。台灣大學社會學研究所碩士論文。

2. 林明傑(2000)。性犯罪危險之心理評估暨危險評估。社區發展季刊,92期,316-340。

3. 周月清(1995)。婚姻暴力,理論分析與社會工作處置。台北市:巨流

4. 周月清(2001)。家庭社會工作-理論與方法。台北市:五南

5. 許維倫(1997)。遭受婚姻暴力婦女因應方式之探討。中正大學犯罪防治研究所碩士論文。

6. 陳婷蕙(1997)。婚姻暴力中受虐婦女對脫離受虐關係的因應行為之研究。東海大學社會工作研究所碩士論文。

7. 陳源明(1998)。高雄縣市婚姻暴力受虐婦女生活壓力、因應策略與社會支持之探討。高雄師範學院成人教育研究所碩士論文。

8. 湯靜蓮修女及蔡怡佳(1997)我痛:走出婚姻暴力的陰影。台北市:張老師文化

9. 葉肅柏(2000)。家庭暴力理論觀點與防治策略,社區發展季刊,94期,292-304。

10. 鄧純芳(2000)。藍鬍子現身─揭開家害人面具之婚姻暴力家害人處遇計劃,台灣大學新聞研究所碩士論文。

11. Alan Kemp(1999)。家庭暴力 (Abuse in family-an introduction)(彭淑華等譯)。台北市:洪葉。(原著 1997出版 )

12. Healey, K.,Smith,C.,& O’Sullivan,C.(1998). Batterer intervention:Program approaches and criminal justices strategies. Washington D.C.: National Institute of Justice. Online available: <http://www.ncjrs.org/txtfiles/168638.txt>

13. Caroline J. Easton , Suzanne Swan, Rajita Sinha(2000)Prevalence of family violence in clients entering substance abuse treatment. Journal of substance abuse treatment. 18,23-28

14. Davids,R.,&Taylor,B.G.(1999)Dose batterer treatment reduce violence?A Synthesis of the literature. Women and Criminal Justice,10(2),69-93.

15. Davids,R.,&Taylor,B.G.(1997)A proacticve response to family violence:the results of randomized experiment.Criminology,35(20),307-333

16. Dutton,D.G.(1995a).The baterer:A psycholpgical profile.New york:Basic Books.

17. Dutton,D.G. (1995b). The domestic assault of women:Psychological and criminal justice perspectives.Vancouver, Canada:The University of British Columbia Press.

18. Dwyer, D. (1999). Measuring domestic violence:An assessment of frequently used tools. Journal of Offender Rehabilitation, 29(1/2), 23-33.

19. Gendreau, P. (1996). The principles of effective intervention with offenders. In A.T. Hartland (Ed.)Choosing correctional options that work: Defining the demand and evaluating the supply. (pp.117-130).Thousand Oak, CA: Sage.

20. Godner, V., Penn, P., Sheinberg, M., & Walker, G. (1990). Love and violence:Gender paradox in volatile attachment. Family Process,29, 343-364.

21. Gondolf, E. W. (2000). A 30-month follow-up of court-reffered batterers in four cities. International Journal of Offender Therapy and Comparative Criminology, 44(1), 111-128.

22. Gondolf, E. W. (1997a). Multi-site evaluation of batterer intervention systems: A summery of finding for a 12-month follow-up. Online available:http://www.mincava.umn.edu/papers/gondolf/sumofcdc.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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