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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介護保險制度緣起與目的。 日本介護保險制度於2000年實施,其制度立法依據為1997年的「照顧保險法」,該法規定日本介護保險制度於2000年施行。並配合介護保險制度的實施,日本於2000年通過修正「社會福祉事業法」等法案,提供民間財團法人社會福祉事業提供介護服務的依據。 介護保險制度的建立,係基於1995年日本厚生省老人保護福祉等議會通過「有關新高齡照顧系統之確立」(中期報告)的政策建議,該報告體認到日本有必要建立老人照護的新制度,因為: 一、日本老年人口快速老化,1995年65歲以上老年人口數近14800萬人,2000年將達24200萬人,預估2015年將達34300萬餘人,而其中高高齡者在2015年將達14萬人。對這些高高齡老人的照顧,漸成為嚴重的個人與社會負擔。 二、日本的健康保險財物負擔逐年增加,已難有財力來照顧日益增加的高齡老年人口;兼以日本社會家庭功能的轉變,由家庭負起照顧老年人口的功能,逐漸式微。易言之,照顧老年人口的責任,漸由家庭移轉到社會。 三、日本介護保險制度的開發,受一九八○年代福利多元主義思潮的影響,尤其強調福利供給的分權化與民間福利組織力量的參與,國家福利角色的縮減,莫不息息相關。易言之,介護保險制度雖屬國家立法的強制社會保險制度,但提供介護服務的,主要是由民間老人福利機構,政府(中央與地方政府)主要的功能與角色,是在籌措介護保險的相關財務。
貳、日本介護保險制度簡介。 日本介護保險制度,可分制度設計、保險費用財務設計、介護服務設計等三方面加以說明。 一、介護保險制度設計。 日本介護保險制度設計(參閱圖1),如下: 1.被保險人分2類,第1類為65歲以上的老人,第2類為40歲到64歲以上的人口。因被保險人類別不同,其保險費繳納方式亦不同。 2.保險人,為日本的市、町、村(地方政府機構),易言之,由地方政府負責為其所屬老年人口投保介護保險並分擔其部份保險費(12.5%),市、町、村的上一層政府(都、道、府、縣)則負擔12.5%的保險費,中央政府負擔25%的保險費。簡言之,日本由中央到市、町、村等三級行政組織共負擔50%的介護保險之保險費,其餘50%則由被保險人負擔。 3.提供介護保險的機構,主要包括有社會福利法人、地方公共團體、醫療法人、營利法人等所提供的老人照顧服務。以2005年計算,全日本有達十萬個老人照護機構提供訪問照顧、訪問(在宅)護理、通聯照顧、短期寄宿照顧、生活照顧,以及其他特殊照顧等服務。
二、介護保險費用財務設計。 如前述,日本由中央到市、村、町等三級行政機構共負擔50%的介護保險費用,其餘50%由被保險人負擔,其中第一類被保險人(65歲以上)負擔18%,第二類被保險人(40歲以上到65歲)負擔32%。 被保險人如何繳納保險費?第一類被保險人由其領取的國民年金來扣繳,其數額約為每月2911日元,其保險費隨著老人使用介護服務的增加,而會調整,預估2006年將調整為3293日元(目前仍未立法通過)。 第二類被保險人則由其國民健康保險費中繳納,換言之,40歲到65歲的被保險人強制要求在其每月的國民健康保險費中多繳納介護保險部分,其金額因個人所而不同,以2005年估計,第二類被保險人平均每人負擔約8000日元的介護保險保費。 其50%的保險費由政府負擔,前已述及中央政府負擔25%,都道府縣負擔12.5%,市村町負擔12.5%。 各級政府和兩類被保險人所繳納的保險費,合計共負擔該市村町所屬老年人口接受介護服務所需費用的90%,其餘10%則由被保險人在接受介護服務時的自付額(參閱圖1)。換句話說,日本介護保險的保險人主體是各市村町,如市村町的老人介護保險服務(由各老人介護服務機構)費用增加,則不僅政府負擔增加,被保險人的保費負擔也會增加。因此如何管理監督老人介護服務機構,避免浮報費用,或浪費保險費用,已經成為日本政府當前老人介護保險的重要課題。 另一個有趣的問題就是老年人口是否會因所屬市村町老人介護保險費的提高而選擇往保險費較低的市村町?或是對介護保險制度不滿意?訪視結果表示,日本老年人口未因保險費用提高而不滿,相反地他們認為夠享受到較好的介護服務。
三、介護服務設計。 日本介護保險提供介護服務的流程(參考圖2),如下: 1.被保險人(一般為65歲以上的老年人)如有需要介護服務時,必須先到所屬市町村主辦介護保險的櫃台提出申請。 2.市村町主辦介護保險的櫃台接受被保險人的申請後,一方面由醫師審查並提出意見書,另方面則由市村町的老人介護保險主辦人員進行「認定調查」。 3.醫師的意見書和主辦人員的「認定調查」報告,彙整後由醫師、護理人員和社會福利人員共同審查確認被保險人介護照顧的需求,依老人需求分為下述三類照顧型式: (1)自主的老人,由市村町依實際情形提供老人福利服務(非介護保險項目),如送餐服務、簡單的日常生活照顧(如購物、曬棉被、除草等簡單的日常生活照顧)。 (2)需照顧的老人,其照顧方式共分下列六類: ①需生活支援,在日常生活有必要支援的 ②介護1(依介護要而定) ③介護2 ④介護3 ⑤介護4 ⑥介護5 (3)介護照護的設施,包括養護中心、保健設施、介護醫院、居家服務(含居家訪問、居家護理、日間托老、短期寄宿服務及福利輔具租借等)。
參、日本介護保險制度的檢討與展望。 日本介護保險制度施行以來,已有五年經驗,近一兩年來已有學者進行評估與檢討,但因執行時間尚短,不易進行執行前後成效評估,不過,參照厚生勞動省主管官署的相關資料顯示,日本介護保險有下敘兩像發展趨勢: 一、介護保險的保險費額,有逐漸增加的趨勢。主要原因是使用介護保險的老年人口逐年增加,因之其財務負擔亦不斷加重。目前中央政府已有調整介護保險的計畫,未來仍須國會同意通過。在拜訪日本眾議會厚生勞動委員會委員長時,亦表示提高介護保險之保險費,勢不可避免,執政黨亦表支持,而如何取得被保險人的支持,厥為一項重大說服工作。 二、民間提供介護保險的機構,也有逐年增加的趨勢。因此,如何有效管理這些民間介護服務機構,確保有效率而不浪費經費的服務提供,成為日本厚生勞動省主管官署的重要工作之一。在參訪期間,7月28日的電視新聞要聞報導中,就報導大阪地區一家提供介護保險服務的老人安養機構,以人頭方式,詐領數千萬日圓的保險費,而遭檢方起訴。顯示類似老人安養機構以老人人頭詐領保險費的問題,已成為媒體報導的焦點。而老人安養機構的良莠不齊。如何有效管理,誠為考驗日本中央與地方政府相關機關的行政執行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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