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經(評)091-021號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四月十三日

                                                   April 13, 2002

制訂國家科技保護法之疑慮 

科技經濟組

助理研究員 譚瑾瑜  

繼八吋晶圓廠有條件開放之後,國科會迅速推出國家科技保護法草案,並研擬台灣地區特定高科技人員進入大陸任職許可辦法,做為進一步落實積極管理高科技產業的策略。消息甫出批評便至,國科會做出進一步釐清,說明該法草案重點在於政府及民間智慧財產權及人才之安全性,並針對經濟間諜及竊取營業機密加重刑責,以防止廠商研發成果非法取得。

若從法理觀察,為了保護國家競爭力或國家安全,制訂國家科技保護法雖然師出有名,惟特別法優於普通法,制訂特別法常造成適法性複雜的問題,因此在制訂新法之前,宜先觀察法律是否已有規範,舊有法令若能達成制訂法律的目的,便無制訂新法的必要,以免造成所謂特別法肥大症的問題。目前在高科技產業管制方面,國際法主要由瓦聖納協定規範,國內法則有高科技貨品輸出入管理辦法;智慧財產權的保護方面,則已有著作權法、專利法、商標法等;規範產業機密流出方面,則有營業秘密法予以規範。因此就國家科技保護法之設置重點分析,目前國內法令已相當完備,似無另行制訂特別法的必要。此外,在加重刑責部分,由於刑事責任是最後手段,若科以罰金等方式即可達到嚇阻效果時,刑法規範便有待斟酌,加上目前著作權法等相關法令原本便有刑責的規定,為了加重刑責而制訂新法的理由亦不存在。

至於地區別限制上,我國因國情特殊而制訂兩岸人民關係條例,在技術及人才管制赴大陸部分,應從該法中去修正。惟在全球化、自由化趨勢下,國際上的商業行為已轉成合作大於競爭,開放與管理是一體兩面,制訂管理規範時,應朝開放思維規劃較符合時代所需,若只因政治因素而限制產業國際化的佈局,則讓人有走回頭路,回到戒嚴時期、綠色恐怖的質疑。因此未來開放走向,不宜再以地區別規範,若是敏感項目,則應一體適用,而非獨薄大陸,較能符合我國加入WTO之精神。

若從執行層面觀察,技術或許可列舉清單予以限制輸出,現行已有政府資助敏感科技研究計畫安全管制作業手冊、科技資料保密要點、國家機密保護辦法,經濟部亦公布飛彈技術管制清單等。然而人才與資金一樣,在全球化下很難管制。首先,憲法第十五條便明訂人民之生存權、工作權及財產權應予保障,因而即使在保障國家安全或整體利益之考量時亦應謹慎。其次,高科技人才的定義十分困難,在管制措施下,沒有人會願意被列入高科技人才而禁止赴大陸,況且人員流動亦可透過第三地轉入,管理上將不勝其煩,此舉不但擾民及增加行政機關執行上的困難度,更重要的是使原本便缺乏的高級人才更不願到台灣工作,而本土優秀的人才恐怕也將面臨抉擇,對我國欲將成為高附加價值中心及研發重鎮的作法根本是背道而馳。

高科技產業對我國經濟發展的貢獻有目共睹,如果為國家貢獻心力的產業必須遭受當賊看的下場,那麼很難期望誰敢繼續深耕台灣、佈局全球。若制訂相關法令之原意並非如此,建議在公布相關法令前先整合各相關部會及專家學者之意見,以免擾民又傷政府形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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