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歷經一年餘的訴訟之後,最高法院在六月十七日罔顧民主原則與司法正義,為當選無效之訴劃上句點。我們認為,這不僅僅是一件司法審判,也不僅僅是司法正義的問題,而是我們對正義、是非、善惡的判斷,最後的依據何在。這是影響歷史、政治、文化、教育、人性無比長遠的判決,如今竟出現這樣的結果,我們深感失望。但我們更相信,未來的歷史會對三一九槍擊案、公投綁大選、莫須有的國安機制、選舉違法,以及這一次的司法審判,做出「最後的判決」。我們相信歷史必將還給我們最後的正義。
一、最高法院承認三一九槍擊案件疑點仍然很多,竟以結案時間為由,輕率結案。
最高法院在六月十七日當庭表示三一九槍擊案件仍有很多疑點,結案期限雖然為六個月,尚有疑點自可延長期間查明,而法院有職權調查的權力,卻以限於結案時間,必須結案為由,指稱上訴人無法證明三一九槍擊案確係陳水扁自導自演的情況下,只能判決駁回上訴。
因選舉訴訟法依法不得再審,日後如槍擊案件證明係自導自演,已永無救濟途徑。當人民控訴擁有所有國家資源的執政者濫權時,法院是人民唯一的依靠。但最高法院今日卻在三一九槍擊案件仍然疑點重重的情況下,以結案期限為由,輕率結案,關閉人民的救濟大門,顯然有愧其職責。
二、最高法院認為總統以「咨文」方式要求「公投與大選同時舉辦」,僅係建議性質,如有違法是中選會違法,非總統違法。
陳水扁以總統的身分,明知「公投綁大選」違法,竟以「咨文」方式,要求中選會辦理。而中選會也未開任何委員會,即「遵照」辦理,如此一唱一和的演出,正足以證明執政者濫權,行政機關全力配合的「共犯」結構。如今,最高法院竟認為只有「中選會違法」,總統只是「說說」而已,不須負任何責任。相較於「水門案」尼克森只是不配合調查交出錄音帶,即被迫下台。司法對掌權者顯然寬待,日後執政者的濫權必將更為明目張膽。
三、最高法院認為地下電台操弄選舉確實不應該,卻為陳水扁開脫責任。
高院並未傳訊任何地下電台相關人員,且三一九槍擊發生當日,全省綠營的地下電台均同時同步以「連宋聯合中共打阿扁」,惡意誣蔑連宋,就其動員規模之大,口徑之一致,必為競選總部集體之行為,絕非單一個人之行為。最高法院在未經任何調查的情況下,就認為陳水扁不必為其競選團隊如此大規模的違法行為負責,實在無法讓人信服。
四、死人也可投票、冒領選票者、在監服刑者,竟然也可以投票?
最高法院同意關於死人投票、簽章與姓名不符冒領選票者、在監服刑者亦投票者等所謂「潛在無效票」,也可在當選無效之訴中審理,並自行認定這些票數僅有九四五四票。可笑的是,承辦本案的高院當初根本否定當選無效之訴可審理「潛在無效票」,因此從未進行調查這個部分,最高法院
又是如何得出「潛在無效票」有九四五四票?因而認此數量不到雙方的票數差距二五五六三票。
五、民主國家之構成建立在分權之機制上。司法的目的除了定紛止爭之外最重要的在於制衡行政。司法不能枉顧正義而專為政治背書。最高法院對行政權的濫用一籌莫展,自喪司法制衡之天職:
最高法院認為國安機制是國防部本於職權的作為,即使有逾越必要之限度而限制軍人無法投票,亦是國防部的行為,並非當選人的行為。其邏輯與「公投綁大選是中選會的行為,非總統之行為」如出一轍。現職總統是三軍統帥,國防部隸屬行政院,而行政院長又正是陳呂的競選總部主任委員。然而,最高法院刻意昧於這些大家都知道的事實,執意認為國防部的行為與陳呂一點關係也沒有,如果這種邏輯可以成立,那麼,對於當權者的所有濫用國家資源行為,法院都必然沒有制衡的機會。所有國家機器為執政者個人服務的濫權行為,都將是「各機關本於職權之行為」,對當選的效力無影響。試問:這符合權力分立的精神嗎?如果是這樣,我們還需要法院嗎?
法律可以有不一樣的詮釋方式,縱使今天最高法院所採的法律見解邏輯有多荒繆,只要法院是照著既定的遊戲規則來判決---即依照訴訟程序來審判,我們也能接受。但是事實上從去年法院受理「選舉無效」及「當選無效」兩個訴訟開始,我們的律師在行使職權時就受到法院許多不當的限制及權利剝奪。例如不准我們律師行使閱卷權---即不准閱選舉人名冊;只准許我們律師閱覽槍擊事件相關卷證,卻不准影印、抄錄或協同專業人士一同閱覽,形同考驗我們律師的記憶力,我們聲請調查的證據大多不准;反之,對方律師一聲請調查的證據,卻立刻調查。試問,如果一個律師連行使職權的基本閱卷權都被剝奪,那律師又如何盡舉證責任,申張正義、公理?訴訟程序制定的目的,就是為了使法院經由這個程序制度所產生的判決結果,是一個值得大家信賴的公平正義,如果法院的判決無視這個制度,法院判決最終的結論,都將不會取信於大眾。而這樣的結果,將使司法制度,就此崩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