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政論壇

 教育文化

改革稅制輔導電影事業

劉立行
國政基金會教育文化組特約研究員

摘 要

本文由輔導金課稅的問題帶出整體電影事業賦稅問題的嚴重性。文中闡述從發行業、映演業、電影工業到企業投資電影業等數個環節中,相關的賦稅都應有一套以賦稅減免為根本的電影事業輔導方案。例如美商應與獨立華商平等比照、公平課稅、映演業多重課稅的情形政府須予以通盤檢討、政府更應促成進口外片的負片能在台灣加工印製拷貝,達到「把外片拷貝加工的產值留在國內」的這項輔導目標,以提高台灣電影工業沖印、轉光學的國際競爭力等等。

總之,為了提振電影事業的發展,政府實應開始思考免除電影事業各項營利事業所得稅、營業稅、娛樂稅等等措施。甚至須以法規明確訂出企業投資國產電影片攝製可以抵減賦稅的若干辦法,才足以吸引企業投資國產電影片。因此文中檢視了多個相關的法規條文,對電影事業的賦稅問題進行了一個反思與整理。

文章最後建議政府今後應訂定類似「電影事業發展條例」的法規,以及成立諸如「電影產銷調查統計處」的單位,用以隨時替電影事業處理和解決法令上窒礙難行的部份。這樣必能使日後輔導電影事業的業務變得更為主動、積極而有效率。

關鍵字:

國片製作輔導金、電影文化人、獨立華商、八大、分帳比例、十五點、本國電影片、底聲片、WTO、「經約定,不得重製」、轉光學、文化免議、文化藝術獎助條例、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電影法、文化藝術事業減免營業稅及娛樂稅辦法、貨物稅條例、影視事業購置設備或技術適用投資抵減辦法、新興重要策略性產業屬於電影工業數位化後製作部分獎勵辦法、中小企業發展條例、電影事業發展條例、電影產銷調查統計處、輔導國產電影片映演補助要點、輔導電影工業辦理要點。

壹、前言

自從政府於民國七十八年起開始實施所謂「國片製作輔導金」的辦法以來,每年用以挹助電影製片業的「國片製作輔導金辦理要點」(行政院新聞局,2001a)就成為輔導整個國內電影事業的核心。儘管迭有所謂「越輔越倒」的批評(劉立行,1996,p. 60),從七十九年度的三千萬,到九十年度的八千一百萬元國片輔導金,事實上起到了延續國片生存的功能,因而幾乎所有想要拍電影的人對於這項輔導方案一直都抱有高度關切。

除了包括擁有戲院,並偶爾兼投資國片攝製的大公司,例如學者、龍祥、中影之外,「所有想要拍電影的人」主要是指那些規模較小、由製片人統籌一切的獨立電影公司,例如焦雄屏的「極光」、梅長錕的「蒙太奇」、張華坤的「城市」等電影公司。「想要拍電影的人」還包括世界知名導演,例如侯孝賢、吳念真、楊德昌等人,自組的所謂「電影工作室」。「想要拍電影的人」更包括無數散居在各地的個個人創作者。他們同樣也有權利可以申請輔導金,然後再找願意幫忙出資的大公司來一起完成電影製作。

在《政府採購法》(交通部公共工程委員會,2001)公佈施行以來,從事拍片工作的人即使至各政府單位比稿遞案,他們也習於將自己定位為「電影文化人」,而不是什麼「製片業者」。這一方面是出於他們對電影藝術創作的自尊,另一方面也說明這個行業也實在無利可圖。許多電影文化人都是為了理想而拍電影,賺不賺錢通常不是電影文化人考慮的重點,有電影拍才最重要。因此他們對於政府每年釋出的輔導金就會特別在意其審核機制是否公平合理、預算是否能逐年寬列等等議題。電影文化人/製片業者還抱怨,好不容易可以運用的輔導金卻不能免於課稅的困擾。而這項始終沒有解決的賦稅問題就反映出我國輔導機制未能做通盤性思考的一個現象。

依財政部規定,影片製作業申領的輔導金依法應併入取得年度所得核計。在一份給行政院新聞局的函中,財政部(1993)認為,電影片製作業依「國片製作輔導金申請要點」所申領的輔導金,應依「所得稅法」第二十四條規定,於取得年度併計營利事業所得額,課征營利事業所得稅。誠然,現行法令並無讓電影片製作業免納所得稅的規定,但財政部對這個已經跌入谷底、然而無論如何卻起著片源龍頭作用的電影製片業,將其用做週轉拍片成本的「輔導金」課征所謂「營利事業」所得稅,就完全失去政府輔導國片的原意了。

其實整個電影事業的所有環節都充滿了這樣一個在輔導上的弔詭。電影這種文化事業的重要性已經數度為立法院各個委員所重視1,然而從製片業、發行業、映演業、電影工業到企業投資電影業等數個環節中,相關的賦稅卻反映出一種電影事業好像是一個不需要輔導、或者根本應該任其自生自滅的思考模式。本文因此設想,政府在現階段實應有一個機制,重新檢討改進各相關稅則,使之成為一套以賦稅減免為本的電影事業輔導方案。如此,政府一方面積極給資源、一方面消極不扣稅的理念與作為,才是一條鞭的整合型輔導計畫。本文因此先嘗試以座談會、相關法案研析以及個別訪問電影工作者為研究方法2,再就一些蒐集、調查到的資料先做細部比對而成為初步研究。電影事業的輔導方案可以有多種版本,而本文論述的範圍只針對有關賦稅減免的方面,提供意見與探討,希望對電影事業的輔導有所幫助。

貳、發行業賦稅的公平性質疑

就現行國產電影片的發行實務來說,國片的版權所有人、創作權人或是製片人通常會自行和戲院洽談上映或合作的相關事宜。也有的電影工作者會在影片開拍之初即向擁有戲院的電影公司(例如學者、龍祥或中影等)「靠行」,以對半資金一起來製作影片,以保證爾後電影的發行及放映。所以基本上現在國內其實並沒有只單單發行國產電影片的發行業者。

而在台灣屬於本國籍的發行業者,一般指的就是所謂的「獨立華商」。他們進口日、韓、泰、歐洲或好萊塢以外的獨立製作的影片。這些業者通常擁有戲院,有時也接受個別的電影工作者「靠行」而成為製片業者,例如中影常自香港及韓國購買影片進口,它也有自製與合拍的影片。春暉公司是經營歐洲片而做出口碑的發行業者,但它也偶爾製片。這些發行片商下有戲院、上有製片,是垂直整合的系統模式,之所以仍被稱為「獨立」,當然是相對於更大、更強勢,也就是直接進口好萊塢影片,俗稱「八大」的美商分公司而言的。

近年來因為政府解除外片配額、電影拷貝數量以及映演廳數等等管制,好萊塢製作的影片大舉傾銷。美商因此紛紛在台成立分公司直接發行影片。所謂「獨立華商」就只能發行好萊塢大片以外的西片。他們引進市場相對較小的影片並與戲院業者分帳後所得,依法需繳納一定數額的稅金。而美商發行好萊塢大片,在與戲院取得較高比例的分帳後卻不必課稅。台灣發行片商因此就提出,二者應互相比照、公平課稅。

為什麼美商八大與本地戲院分帳後所得不必課稅呢?依據民國六十八年財政部(1979)給行政院新聞局的一份函件中揭示,「營利事業進口國外影片,經約定,不得重製,僅供一定期限放映者所支付之費用,尚不屬權利金性質,國外營利事業所得該款項,免予課征所得稅」。依此函之條文,政府對進口外國影片之國外營利事業予以免稅之優惠,而在實務上卻對國內之營利事業依法課征所得稅,形成在台的外商公司與本國片商競爭的不平等狀態。

這種課稅方式明顯造成國庫稅收減少。例如依據八十七年粗估,全省電影票房總收入應可達六十億元以上,其中百分之九十八為美商分公司所得。美商如此巨額所得卻因免稅之規定而使國庫稅收短少數十億3。美國在台利益由此可見一般。

國庫稅收短少顯而易見,因此財政部(1997)於民國八十三及八十六年曾兩度發文行政院新聞局。函中載明主旨說,「本部基於課稅公平合理之考量,擬對我國營利事業進口國外影片,經約定不得重製,僅供一定期限放映之用,所支付國外營利事業之報酬,依所得稅法第三條及第八條課征所得稅,請貴局惠予支持,請查照。」財政部雖然以此函要求新聞局廢止六十八年之函示,然而此一過時之行政命令至今依然存在,新聞局並未執行廢止。

事實上美商分公司也感受到各方要求其改進這種不合理的壓力,因此近期也透露出他們所期望的解決之道。他們希望仍然將分帳後之所得一半匯回美國,另一半則用在本地分公司的營運開銷上。如有盈餘他們才願意比照華商,繳納一定數額的稅金。不論如何,依《電影法》(行政院新聞局,1983)第七章第二十二條之規定,影片輸出與輸入應經中央主管機關審查許可。因此行政院新聞局宜研擬一套以輔導華商為立場的辦法。例如在二十二條中已有「電影片之種類」需申請許可的文字,同理,新聞局似乎也可依「電影片的數量」訂出應有的許可辦法,來管制美商的不願公平課稅的問題。

參、電影映演業賦稅多重課徵的問題

未經修正前的《電影法》(ibid)第十一條原本規定,「電影片映演業,應依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之比率,映演國產電影片。」此條文原本希望每部國片上映期間不得少於七天,每天不得少於六場。這一條文雖是良法美意,卻窒礙難行。因為除了國產電影本身製作量少,片源難以為繼之外,又因大部份國產電影票房冷清,致使戲院業者難以維持開銷而建議廢除。

現今政府改以從「國片製作輔導金」所編列的預算中提撥一千萬元補助部份映演戲院每日若干金額,輔導它們映演獲得「國片製作輔導金」的國產電影片。這個辦法的用意仍在於彌補戲院業者的損失,另一方面也讓獲得政府補助的國產電影片能有與觀眾見面的機會,(行政院新聞局,2001b)。

除此之外,現在的映演業者基本上「都」在映演外片。然而美商分公司自恃其所擁有產品(好萊塢電影)的強勢,而往往迫使本國映演業者簽下不平等合約,例如指定某片映演應該要多少廳數、時間固定要映演多久以及分帳比例要有多高等等。美商八大與本地映演業者所簽之合約,讓戲院的一方絕無自由機動調配片源的空間。這是否涉及不公平行為的問題,因為牽涉到自由貿易以及雙方之約定,其實外人並無從得知。但是政府原則性的輔導態度則應該是:因進口外國電影片之增加,而導致國產電影片製作、本國映演業映演以及電影後製工業之業務等本國電影事業受到損害時,中央主管機關就應採取必要之救助措施,以維護其生存及發展。

舉一個分帳比例過高的問題來說。近年來美商發行公司與本地戲院業者之分帳比例已形成首週三七比,以後每週遞減百分之五的分帳方式。亦即首週美商可分得總營業額的百分之七十,本地戲院業者分百分之三十。次週美商分得百分之六十五,戲院分百分之三十五,依此類推及至下片(台北市電影戲劇商業同業公會,1998)。

美商這種比亞洲其它地區均為高的分帳比率其實並不公平(行政院新聞局,1997)。眾所皆知,觀眾均習慣先睹為快,而政府也早已開放拷貝數以及戲院映演廳數(甚至可以三廳同時映演一部影片)。所以首週觀影的人數量往往超過以後數週之總合。一般估計,台北的戲院其全部映期平均分帳之比率僅為百分之三十五至三十八左右。

中南部的都會區更是為美商予取予求。過去美商限於拷貝數的限制,台中高雄等地大都僅能有一家戲院與台北同步上映。以高雄為例,分帳方式就形成依照台北上映數字而訂出所謂「十五點」的制度。也就是說,如果台北上映總票房為一億元,高雄戲院則不論票房好壞皆須支付美商一千五百萬元。其它縣市「點數」雖有不同,但方式則一。

這種「十五點」的比例實在過高。因為大台北人口遠遠超過中南部地區,而一部好萊塢強片在台北市就會有達到超過二十家戲院聯映的規模。好萊塢電影票房數字在台北大為竄升之際,如果其在中南部的「點數」分帳方式仍維持「十五點」的話,那簡直就是暴利。因此近一、兩年的機制已不再聽聞如此高額點數的分帳方式了。

如今剩下的問題是,戲院還是要以其實比較少的營收來支付水電、人事管銷、報紙廣告以及稅捐。其中稅捐包括了房價稅、營業稅、地價稅、上映稅、檢查稅等等繁雜的稅目。這種多重課徵的情形就形成政府在輔導電影映演業時,必須予以嚴肅思考的問題。

肆、電影後製作工業有關稅率方面的困境

根據林洋(1999)參考歷年電影年鑑以及影評人協會王清華先生的調查統計後指出,近年來外片進口拷貝數量大幅成長,由民國七十三年的每一外片可以進口三個拷貝,上升到民國八十八年每部外片可以開放進口至五十八支拷貝(p.104)。又根據行政院新聞局電影處的統計資料,八十九年台灣由外地進口外國電影片(以領有準演執照者為準)共計三百二十七部、港片(《電影法》【行政院新聞局,1983】第二條第九款的定義,使大部份的港片亦被稱為「本國電影片」)共一百二十一部(行政院新聞局,2001c)。而全年自國外進口拷貝支數亦已達四千九百五十支4

因電影片拷貝之關稅相當低廉,現行稅率為進口第一支外片正片拷貝是每公尺二點二元,第二支一點二元,第三支一元5,造成外片發行商(美商分公司及獨立華商)大量進口在泰國後製沖印完成後的影片拷貝。

其實超過六千支拷貝沖印製作的產值約在兩億五千萬元左右,對台灣沖印廠來說是一個很大的營業額,對國家也可以產生營業稅收。然而現行稅法政策的荒謬導致本地的電影工業絕無與泰國競爭之利基,因而只能在所有電影片的沖印後製業務中佔有百分之五的市場佔有率而已6

為什麼會形成本地電影工業無法與泰國競爭?或者說為什麼發行外片的美商分公司以及獨立的華人片商在進口外片時,都不願意把他們進口的外片負片(亦稱「底聲片」,係指已拍攝剪輯完成、可供翻製拷貝使用的底片)讓台灣來沖印成電影院放映用的正片拷貝呢?這有如下的兩點原因。

首先是經濟因素。進口外片負片現行的稅率是每公尺十二點五元。剛才說過,外片正片拷貝現行稅率是第一支每公尺二點二元,第二支一點二元,第三支一元。兩相比較,當然進口拷貝比進口負片來得便宜。所以今後在稅率的政策上,政府宜規定底片進口的關稅應降至比進口拷貝片還要低的地步才算合理,例如降到每公尺五元左右的價位。

然而可以想見,台灣日後一旦加入WTO,這些影片的所謂拷貝或負片的進口都將零關稅。但零關稅仍然不會在輔導電影工業上產生意義。換句話說,發行外片的片商還是會大量進口拷貝,而不是進口負片,因而一樣無法將電影片沖印的後製產值留在國內。這是為什麼呢?因為這牽涉到屬於政治手段的第二個因素。

除了進口負片稅率比單純進口拷貝還要貴上十二點五倍這種極不合理的經濟因素之外。法規上尚有進口之電影片「經約定,不得重製」的規定(財政部,1979),尚未經行政院新聞局執行廢止。「經約定,不得重製」之條文限制,事實上造成發行片商無法將底片進口至台灣重製,因而使台灣的電影沖印廠錯失每年數億元影片沖印、轉光學等後製作之產值,對台灣電影工業發展造成嚴重打擊。

然而「經約定,不得重製」這個模稜兩可的語句到底是什麼意思呢?原來多年前為了保護國片製作,政府一方面限制進口外片的拷貝數量,另一方面以高稅率來遏止負片進口,並以文字明定外片在本地不得進行重製的行為。如今時空轉換,低稅率造成外片拷貝傾銷已是一個事實。此時稅率早就該因應新情勢而有所調整。因此,政府應就此現象審時度勢,輔導本地電影工業業者,讓他們也能有機會取得這些大量進口電影的拷貝重製業務。

一種保護性的作法可能是:政府可以限制進口外片之發行商,只得進口例如十個以內的拷貝。而且十個拷貝以內的稅率由每公尺一元提高為一律每公尺五元左右。政府再規定片商如有超過十個以上的拷貝需要,那麼他們就必須進口底聲片,以便讓在台灣賺錢的外國影片也能帶動台灣電影工業的起飛。

然而可以想像,上述這種保護性作法在日後台灣一旦加入WTO之後,財政部將不但沒有餘力去施行這類「文化免議」的措施,來幫助國家電影工業的發展,還將失去每年外片進口拷貝達數千萬元的關稅。在這種環境下,本文仍提出一個理想的情況。那就是,現階段如果拷貝稅率提高的話,發行外國電影的片商(美商分公司及獨立華商)就會考慮放棄進口拷貝。另一方面,如果進口負片(底聲片)的稅率得以降低或取消,那麼就有利片商進口負片。如果台灣的貿易談判力量強到有如法國,那麼政府就更可以訂定出諸如外片十支以上不得進口拷貝的規定,並將「經約定,不得重製」的限制廢除,而達到「把外片拷貝加工的產值留在國內」的這項輔導目標。

不論可行與否,財政部關政司應當正視本文所提出的這一問題;台北關亦應徹底執行修訂後的稅率。這樣大家一同來鼓勵或促成發行片商(美商分公司及獨立華商)進口負片,讓負片能在台灣加工印製拷貝,以提高日後台灣電影工業的國際競爭力。

目前政府已有每年兩千五百萬元預算來輔導台灣相關電影後製工業業者購置器材(行政院新聞局,2000a),以使國內印製拷貝的技術達到國際水準。然而如果這些沖印廠購進先進器材之後卻沒有業務維持的話,那麼政府為德不卒的後果將會是使這每年兩千五百萬元納稅人的錢形同浪費。因為泰國早已在轉光學以及杜比音響等後製作沖印技術上獲致全球口碑,因此大部份進口台灣的影片都是在當地沖印及轉光學之後的拷貝片。甚至也有製片人為了求好,而將自己尚未完成的國產電影片送至該地進行「後製作」的情形,而使國片並未達到真正的「自製」。衡諸此情形,政府實在應該對這種產業的特性有所認識並大力加以輔導才對。而針對稅率來輔導只是所有思考中的一個面向而已。

伍、企業投資國產電影片與賦稅減免

在各項振興電影事業的方案中,期待企業、集團也能投資國產電影片攝製的呼聲始終不斷。這種呼籲肯定須以法規明確訂出企業投資國產電影片攝製可以抵減賦稅的若干辦法才行,例如可扣抵綜合所得稅等等。

衡諸業經修正、但尚未經立法院通過的《文化藝術獎助條例》中三十條之一,有訂定出資獎勵文化藝術者的租稅減免。其內涵為,個人或法人機構得以其出資獎勵文化藝術活動金額的百分之五至百分之二十限度內,抵減當年度個人應納所得稅額或法人機構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當年度不足抵減時得在以後的年度內抵減之(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1992)。

而在《文化藝術獎助條例》的第二條第一項第二款中,有定義文化藝術事業的範圍之一,乃是「關於音樂、舞蹈、美術、戲劇、文學、民俗技藝、工藝、環境藝術、攝影、廣播、電影、電視之創作、研究及展演」(ibid)。

這裡提到所謂「電影」的概念僅有創作、研究及展演的部份。而所謂電影之創作在實務運作上,一般也只是認知為個人化的短片創作或紀錄片,其實並沒有考慮到較長的商業電影製作。而企業投資「電影工業」在此也無明文規定可以適用。

因此建議今後在相關法規中應明文列出,企業投資「所有」電影事業的個個環節均能獲得在賦稅方面的優惠。因為這才是輔導處於困境的國內電影事業的正確認知。

陸、通盤檢討稅制以輔導電影事業

政府對於台灣現階段的電影事業所能課徵的相關稅收佔總體財稅結構的百分比已經不高,政府若減少其稅收,其實影響整體財稅狀況不大,並不會違反賦稅公平的立場。因此為了提振這項產業的發展,減少這個不景氣產業的稅務壓力,政府實應開始思考免除電影事業各項營利事業所得稅、營業稅、娛樂稅等等措施。

檢視若干相關法規發現,政府其實可以修正某些過時的觀念及條文,而使之成為輔導電影事業的助力。例如在《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的第八條第一項第九款中,有列出免徵營業稅之貨物或勞務的項目依序為,「依法登記之報社、雜誌社、通訊社、電視臺與廣播電臺銷售其本事業之報紙、出版品、通訊稿、廣告、節目播映及節目播出。但報社銷售之廣告及電視臺之廣告播映不包括在內」(財政部,2001)。

依照《電影法》(行政院新聞局,1983)第三十九條「電影事業為文化事業」之規定,電影自應比照其它文化事業而予以輔導。然而電影事業之賦稅多未依文化事業相關條文減免扣抵。上開條文即顯示出,免徵營業稅之項目列有電視臺銷售其本事業之節目播映及節目播出免徵營業稅,卻獨獨不列電影事業銷售有關本事業之電影片映演。因此政府似可以在此增列有關電影的項目,使之也可以免徵營業稅。

另外依照《文化藝術獎助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二款的條文說明,所謂文化藝術事業,是指經營或從事‥‥攝影、廣播、電影、電視之創作、研究及展演」已如前述(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1993)。經檢視《文化藝術事業減免營業稅及娛樂稅辦法》的第二條第一項中明列,「文化藝術事業從事本條例第二條有關之展覽、表演、映演、拍賣等文化藝術活動者,得向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以下簡稱文建會)就其文化勞務或銷售收入申請免徵營業稅及減徵娛樂稅之認可」(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1993)。

因為事關電影事業免徵營業稅及減徵娛樂稅的認定,政府可以在此明確定義商業電影之製作、映演等環節亦適用此辦法,更可以將電影工業也納入被認可的文化藝術活動之內,使這個辦法得以成為輔導電影事業的有力工具。

接著再思考一下《貨物稅條例》中規定免徵貨物稅的項目:「一、用做製造另一應稅貨物之原料者。二、運銷國外者。 三、參加展覽,並不出售者。 四、捐贈勞軍者。 五、經國防部核定直接供軍用之貨物」(財政部,1997)。站在輔導電影事業的立場,財政部似可在此重新核定增列第六個免徵貨物稅的項目,為「電影事業購置之專用器材設備者」,以利電影業者降低購置設備成本,提昇亞太媒體中心的競爭力。

之前為了提昇亞太媒體中心的競爭力,政府已經頒佈《影視事業購置設備或技術適用投資抵減辦法》,讓電影片製作業進口設備免繳關稅(行政院新聞局,2000b)。然而原條文第二條第一項第一款只列出適用範圍為經營策劃、製作電影片之「電影片製作業」而已。這裡實應放寬修正為整個電影事業。例如戲院購置杜比音響、電影沖印廠購置光學設備等等均應成為其適用範圍才對。

站在輔導本國電影事業的立場,其實攝製電影片所需器材,包括影音後製器材等等,其購置稅及租借稅是否均應減免的問題都應一併給予嚴肅思考。政府還可以考慮將技術轉型的電影事業列入《新興重要策略性產業屬於電影工業數位化後製作部份獎勵辦法》(行政院,2001)內,而給予投資抵減之優惠。總之,政府應賦予所有針對電影事業所徵收的稅目以機動而彈性的思考,以為跌入谷底的電影事業帶來解套的契機。

柒、結論與建議

本文以電影業各類別為例,分別描述它們經營的困境以及指出政府應以賦稅減免為輔導的新方向。本文認為,上述所檢視的法規條文應該都有可以檢討改進的空間。因此,政府需對所有針對電影事業的賦稅開始進行一個配套措施的完整整理。

本文發現,各項法規的賦稅減免優惠多並未將也是文化事業的電影業納入比照。而散落在各處的條文也無法將電影事業的輔導機制整個統一起來而有一貫而清楚的作為。因此本文建議,可以將電影事業的輔導方法單獨立法,參考「中小企業發展條例」(經濟部,2000)的相關規定,訂定類似「電影事業發展條例」的法規。在法規中應明定相關服務電影事業的規則以及相關賦稅減免、優惠獎勵的配套措施,將電影事業納入促進產業升級的適用範圍、建立一個較為完整的輔導體系。

本文認知,現在台灣百業蕭條,並非電影一種行業處於不景氣的階段。而政府的整體施政也必有其優先順序。全球知名的策略大師、哈佛大學教授麥可•波特(Michael Porter)更於二○○一年七月三十日在台北的一場演講中,告誡台灣企業不要凡事依賴政府而「動輒期待減稅」(中國時報,2001)。這種種現象似乎在預示一個以減稅為輔導電影事業的方案並無成功的可能。

然而電影事業不同於一般企業已不必贅述,立法院與文化界認為對它應施以輔導甚至保護的概念,近年來更幾乎已成為一種常識。更常有人拿輔導電影事業最成功的法國做例子,來期勉我國政府付出類似的努力。因此本文最後建議,可以在今後的文化部下設立類似「電影產銷調查統計處」的機構。這個處的執掌是隨時掌握電影事業的需求,以及隨時替電影界處理解決法令上窒礙難行的部份。例如「產銷調查統計處」一旦發現電影工業是屬於社會服務及個人服務業,因而不符合獎勵投資條例的補助對象時7,它就應主動協調,將影視製作暨後製作工業職業歸類為製造業以便進行輔導。本文相信,法規上的統整以及具有文化意識的官員的執行,必能使輔導電影事業的業務變得更主動、積極及有效率。◎

參考書目

中國時報

2001 十三版,九十年八月一日星期三。

交通部公共工程委員會

2001 《政府採購法》。中華民國九十年一月十日公佈。

台北市電影戲劇商業同業公會

1998  致新聞局函內之附件。字號:北市影劇平綜字第0098號,日期:中華民國八十七年三月四日。

行政院

2001 《新興重要策略性產業屬於電影工業數位化後製作部份獎勵辦法》。台九十經字第○一○四四五號函。

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

1992 《文化藝術獎助條例》。中華民國八十一年七月一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三一七二號令制定公布全文三十八條。

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

1993 《文化藝術事業減免營業稅及娛樂稅辦法》。中華民國八十二年六月三十日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八十二文建參字第○六○一五號及財政部台財稅字第八二一四八九○七五號令會銜訂定發佈。

行政院新聞局

1983 《電影法》。中華民國七十二年十一月十八日總統公布施行。

行政院新聞局

1997  駐香港新聞處傳真電報。編號:(86)港新字三二六號。日期:八十六年五月十四日。

行政院新聞局

1997  駐韓國新聞處傳真電報。編號:韓新一一六號。日期:八十六年五月十二日。

行政院新聞局

1997  駐馬來西亞新聞處傳真電報。編號:(86)馬新字0七六號。日期:八十六年五月十日。

行政院新聞局

1997  駐新加坡台北代表處新聞組傳真電報。編號:S--090。日期:八十六年五月八日。

行政院新聞局

1997  駐日本新聞處傳真電報。編號:日新字第246號。日期:八十六年五月九日。

行政院新聞局

2000a  「八十九年度行政院新聞局委託中華民國電影事業發展基金會輔導電影工業辦理要點」。

行政院新聞局

2000b 《影視事業購置設備或技術適用投資抵減辦法》。

行政院新聞局

2001a 「國片製作輔導金辦理要點」。九十年六月公佈。

行政院新聞局

2001b 《中華民國電影事業發展基金會受行政院新聞局委託辦理輔導國產電影片映演補助要點》。

行政院新聞局

2001c  近年中外電影片核發准演執照概況。

http://www.gio.gov.tw/info/movie/movie6.html

林洋(編)

1999 《電影工業生死一令間》。台北市:博客來網路書店。p.104。

財政部

1979 台財稅第三四五八五號函,民國六十八年七月六日發文。

財政部

1993 台財稅第八二0一三四0七九號函,民國八十二年四月十六日發文。

財政部

1997 《貨物稅條例》。中華民國八十六年五月七日公佈施行。

財政部

1998 台財稅第八六一九三一二八三號函,民國八十六年十二月十六日發文。

財政部

2001 《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中華民國九十年七月九日公佈。

經濟部

2000 「中小企業發展條例」。八十九年十二月二十七日華總(一)義字第八九○○三○七一五○號。

劉立行

1996 「檢視『國片製作輔導金』設置的目的及其爭議」,世界新聞傳播學院學報第六期,頁 49-63。



1 朱惠良、王拓等委員均有針對電影法的自有版本,許多都是輔導與保護慨念下的產物。

2 本研究依序完成電影法修法座談會數次、訪問蔡松林、台北影業董事長胡青中、台北影業總經理羅賓萌、王宏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王重正等。

3 資料內容為台北影業董事長胡青中推估結果。

4 此數量為行政院新聞局電影處三科(檢查科)科員謝敏鴻先生所統計,研究助理陳嘉彰先生電訪得知。電訪日期為九十年八月十六日。

5 影片進口關稅計算圖:

35mm影片類別

稅率計算方式

外片負片(底片)進口

NT12.5元/公尺

 

外片正片(拷貝片)進口

第一支拷貝

NT2.2元/公尺

第二支拷貝

NT1.2元/公尺

第三支拷貝

NT1.0元/公尺

商港建設費(海運)

0.3%之報價

貿易推廣服務費(海運或空運)

0.0425%之報價

(資料來源:台北影業)

6 資料為與台北影業董事長胡青中之訪談結果。

7 依經濟部商業司「公司行號營業項目代碼表」之規定,影視製作暨後製作業不屬於製造業。

 

 

台北市杭州南路一段16號
16HangChowSouthRoad,Sec1,Taipei100,Taiwan,R.O.C.
Tel:886-2-2343-3399
Fax:886-2-2343-3357
Email:npf@npf.org.tw

回上一頁